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是否是国家强制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是否是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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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册没有强制,企业自愿,但通过安全注册的厂商在资源条件质量体系上有保证,一般知名的生产商都已通过安全注册,以下为“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供参考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
前  言
板式换热器产品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制造简单、经济实用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食品和市政供热等领域,是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换热产品之一。板式换热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安全性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安全运行,但因其结构独特,未列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监察范围。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板式换热器的工作压力不断增高,介质易燃、易爆和腐蚀等危害性日益增大,为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其实施产品安全注册。
本《办法》根据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制订,企业可遵循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执行的有效性,加强板式换热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本《办法》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制订,在制、修订过程中采纳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并根据试点情况加以总结和完善。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以及试行期间,得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大力支持。
参加本《办法》起草和制订工作的主要人员有:高继轩、寿比南、王为国、朱巨贤、张延丰、周文学、马军等。
本《办法》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办法》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换热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1.2.1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
1.2.2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换热器的企业。
1.2.3板式换热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换热器垫片的企业。
1.3 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分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范围划分。
注册类别        A类-垫片式板式换热器        B类-半焊式板式换热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B1        B2        B3
                                               
                                               
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        ≤0.30        0.3~1.0        >1.0        ≤0.30        0.3~1.0        >1.0
                                               

1.3.2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Ⅰ类        Ⅱ类
材    料        橡胶        其它



2 注册程序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c. 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 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 企业应具备能够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场地等(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
2.1.3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2.2 受理
2.2.1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概况;
   b.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 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 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 “换热分委”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 审查
审查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条件三部分。
2.3.1 产品检测
2.3.1.1 产品抽样
   a. 抽样由“换热分委”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 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 检测
   a. 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
b. 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c. 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 审查内容:
   a. 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 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重点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 审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情况。
2.3.3 审查时间
   每个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
2.3.4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 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 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 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
   d. 不具备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3.5 审查意见处理
2.3.5.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
2.3.5.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2.3.5.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
a. 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5.1条处理;
b. 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5.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5.4条处理;
c. 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5.4条处理。
2.3.5.4  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
2.3.5.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鉴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5.6  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2.3.5.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5.7  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 评审结论
2.4.1 “换热分委”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a. 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
b.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同时将评审结论通知该企业。
2.4.2 若“换热分委”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
2.4.3 在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换热分委”应暂缓做出评审结论。
2.4.4 若“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2.5 批准
“容标委”应对“换热分委”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合格的企业发证;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容标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6 发证
2.6.1“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六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
2.6.2 《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四份副本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容标委”和“换热分委”备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交还“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2.6.4 《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3 换证
3.1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 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 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向“换热分委”提交审查意见。
3.4 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监督管理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换热分委”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
4.1.3 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过三次,且同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对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
4.1.4 在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不再重复检查。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 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 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 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 弄虚作假者。
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且持证上岗。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评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

一. 板式换热器及垫片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板式换热器及垫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控制系统的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量控制环节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宗旨、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3. 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5. 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6. 质量文件和记录;
   7. 人员培训与考核;
   8. 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9. 其他应予以控制的工作内容。
二.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条件
   申请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板式换热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机械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 具有机械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机械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板式换热器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机械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板式换热器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基本条件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工艺        材料        焊接        无损
检测        理化
检验        产品
检验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1        1        1        1        1        2
注:对委托理化检验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理化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三.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条件
   申请板式换热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板式换热器垫片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 具有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板式换热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板式换热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工艺        材料        理化
检验        产品
检验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1        1        1        2
注:对委托理化检验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理化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附件二:

一.板式换热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换热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 应具有满足申证单元生产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压机、剪板机、冲床等加工设备。
   4. 应具有与板式换热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
   6. 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7.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硬度计及其它检验设备。
8. 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9. 若板片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板片检验的比例应高于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数量应增加50%以上。
  10. 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二.板式换热器组装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及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应具有组装申证单元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换热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组装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3. 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4. 应具有与板式换热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
   6. 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7.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硬度计及其它产品检验设备。
   8. 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9. 板片检验项目应按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进行,但数量至少应增加50%以上。

三.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应有适合申证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橡胶加工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具有申证单元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垫片材料的专用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生产模具和满足加工要求的橡胶挤出机、硫化机等有关的加工设备。
   4. 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硬度计、厚度测量仪、拉力试验机等有关的产品检验设备。
   5. 板式换热器垫片厂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垫片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 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委托的检验部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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