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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重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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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中的是5岁男孩,该男孩年龄较小,日常出行游玩,必须得由家长监护或者带领。
根据民法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障监护人的安全。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从这里看出,小孩的父母应当时刻监护着小孩的行为,当小孩爬上三轮车玩耍的时候,其监护人没有及时制止并保护,这是他们监护人的失职,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平时监护人对于小孩教育和培养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安全意识较差,制止不力,所以其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三轮车主没有管控好自己的三轮车,让其他小孩任意攀爬,其应当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所以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页川木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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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小孩贪玩程度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对周环境无不感到新鲜,模仿大人的思维能为是很强的,很多事情都是在毫无意识的时候发生的,监护人不可能寸步不离,手牵着手陪他玩耍,而这辆三轮车主应该知道,车辆每停一处,都必须息火之后拨掉车锁匙,而这位车主不仅没有把锁匙拔掉,有可能还没有息火,要不然一个5岁小孩是无法发动车辆的。
骑蜗牛追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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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车主负次要责任由于三轮车车主没有看护好自己的车,让年仅5岁的男童随意爬上车,导致孩子误加油门撞树儿亡,所以车主有看护不力的责任,需要负次要责任。
以上只是我个人对此次事件的看法和想法,大家也可以在评论区发表下自己对此事件不同的见解。
陈驰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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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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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目的隐含的信息来看,三轮车应该不是男童家的,否则谈责任也没有多大意义。
有些大城市从环保角度考虑,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要求机动车停车三分钟必须熄火,比如北京、南京、武汉、珠海等地。不过此案中的三轮车,按照描述应该是电动三轮车,因为如果是使用汽油或柴油的摩托型三轮车,车辆启动必须踩离合、挂档、加油门三个动作同时进行,而一个5岁男童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据此可以推断为电动三轮车,只要插上钥匙,转动加速器即可开动。而电动三轮车不能购买交强险,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因此就算在这些大城市,也不适用该规定。
从题目来看,此事应当发生在农村地区,暂时笔者尚未发现要求停放三轮车时必须熄火的规定。作为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车主并无过错,他也没有照看男孩的责任,那是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在此案中,男孩父母没有对其尽到看护义务,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男童虽然小,但是其也有过错,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不用承担责任,而由其父母来承担而已。
假如此案中,男孩没有事,而三轮车被撞坏了,那么责任是不是很清晰,男孩父母将承担赔偿责任,道理都是相通的。
因此,虽然对男孩及其家庭非常同情,但还得厘清责任,不能让无辜者受无妄之灾!
茶论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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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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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悲剧事件中,死亡孩子的父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孩子父母没能尽到监护责任。其次,三轮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因为车子在停放时,没有熄火拔掉钥匙,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致使儿童爬上车,加油门撞在树上引发死亡。如果车主又是孩子的父母,那么该事件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均要承担。
其实,类似这样的悲剧事件完全可以避免的。首先孩子是未成年人,对于危险无鉴别能力,父母作为第一和最主要监护人。理应尽职尽责做到监护责任,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一刻也不能让他离开自己的身边或者视线范围内。如果当时父母在身边,那么孩子也不可能会爬上三轮车,并且加油门撞树死亡。其次,三轮车主人在停车时,理应停放安全,并且熄火拔掉钥匙,锁好车子。如果做到以上几点,也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了。
小男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对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也不具有对危险后果的控制能力。
而小男孩父母作为小男孩的监护人,对小男孩实施的危险行为没有尽到禁止或阻止其发生的监护义务,导致小男孩死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男孩父母对其死亡事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危险处处存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安全问题,绝对不能忽视。无论是家庭安全教育还是学校安全教育,都需要重视起来。不能一旦酿成了严重后果,我们才开始重视,但那时已经太晚了,后悔也来不及。
儿童是天真烂漫的年龄,他们对一切事物都充满了好奇心。这个时候也是最需要父母正确引导教育的时候,所以父母一定要尽到责任和义务,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孩子。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让孩子靠近,避免因此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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