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有没有水浅点的游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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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现将真实的内容说给大家听听,希望大家能给予正确的评价!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辱骂和威逼,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颜孟秋用自己的专利费造建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他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用合法的,正当的手续),转载(时效)的文章其内容都不真实,颜孟秋已打赢了这场名誉侵权的官司!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秋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2008年11月17日一位辽宁过客网友还在转载<时效>文章,<中国法院网><中国范文网><中国法治网><教育学习网><天涯问答网><中国大学生网><法律快车网>等等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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